法院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四)劳动争议案件……(五)行政案件……(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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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可仲裁范围
- 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法院支持仲裁
- 国内仲裁裁决不可上诉至当地法院或由行政机构审查(该上诉不同于以程序不规范或管辖权错误为由撤销、废止或取消裁决的诉讼)
- 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预防和早期解决机制(授权公共机构预先标记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授权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就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等。)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本市有多家仲裁机构为商业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已经公开发布仲裁员名册
- 在线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每年公布通过仲裁解决的各类商事案件数量、时间、按性别分列的仲裁员人数等统计数据
- 本市仲裁机构定期发布可免费获取的商事仲裁裁决摘要。
- 仲裁是一种可靠的纠纷解决方式
- 仲裁时间
- 仲裁费用
- 调解
法院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四)劳动争议案件……(五)行政案件……(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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