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调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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