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1.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并逐步扩大名册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强化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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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可仲裁范围
- 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法院支持仲裁
- 国内仲裁裁决不可上诉至当地法院或由行政机构审查(该上诉不同于以程序不规范或管辖权错误为由撤销、废止或取消裁决的诉讼)
- 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预防和早期解决机制(授权公共机构预先标记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授权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就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等。)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本市有多家仲裁机构为商业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已经公开发布仲裁员名册
- 在线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每年公布通过仲裁解决的各类商事案件数量、时间、按性别分列的仲裁员人数等统计数据
- 本市仲裁机构定期发布可免费获取的商事仲裁裁决摘要。
- 仲裁是一种可靠的纠纷解决方式
- 仲裁时间
- 仲裁费用
- 调解
调解
1.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并逐步扩大名册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强化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