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再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程序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再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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