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3.《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七条 阶梯水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增加用水的阶梯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四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30d)

各有关区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由有关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八条(年度定额水量的核定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每年收集用水户下一年度每季度的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情况的预测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各季度定额水量,告知用水户及公共供水企业。

第九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十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复核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主动告知用水户,收集超定额用水户的上季度用水数据,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告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所有用水户上季度定额执行情况告知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二)每月定期向市、区水务局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批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每月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前,将情况说明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5.《关于加强本市大用水户节水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一企一策”管理

各大用水户需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因地制宜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促使大用水户严格按照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对标整改和提升,促进单位用水单耗稳步下降。各大用水户应做好每月节水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3.《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七条 阶梯水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增加用水的阶梯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四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30d)

各有关区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由有关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八条(年度定额水量的核定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每年收集用水户下一年度每季度的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情况的预测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各季度定额水量,告知用水户及公共供水企业。

第九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十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复核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主动告知用水户,收集超定额用水户的上季度用水数据,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告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所有用水户上季度定额执行情况告知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二)每月定期向市、区水务局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批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每月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前,将情况说明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5.《关于加强本市大用水户节水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一企一策”管理

各大用水户需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因地制宜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促使大用水户严格按照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对标整改和提升,促进单位用水单耗稳步下降。各大用水户应做好每月节水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3.《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七条 阶梯水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增加用水的阶梯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四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30d)

各有关区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由有关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八条(年度定额水量的核定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每年收集用水户下一年度每季度的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情况的预测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各季度定额水量,告知用水户及公共供水企业。

第九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十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复核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主动告知用水户,收集超定额用水户的上季度用水数据,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告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所有用水户上季度定额执行情况告知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二)每月定期向市、区水务局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批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每月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前,将情况说明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5.《关于加强本市大用水户节水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一企一策”管理

各大用水户需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因地制宜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促使大用水户严格按照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对标整改和提升,促进单位用水单耗稳步下降。各大用水户应做好每月节水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