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供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冻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备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3.《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

(一)强化责任落实。

督促城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主体责任,进一步理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降低对供水管网稳定运行的影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供水管网现状调查,摸清漏损状况及突出问题,制定漏损控制中长期目标,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和时序安排,提出项目清单,明确实施主体,完善运行维护方案,细化保障措施。供水企业要落实落细直接责任,狠抓建设任务落地,积极实施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加强绩效管理,改革经营模式,实施水厂生产和管网营销两个环节的水量分开核算,取消“包费制”供水,坚决杜绝“人情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漏损控制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考核。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供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冻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备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3.《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

(一)强化责任落实。

督促城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主体责任,进一步理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降低对供水管网稳定运行的影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供水管网现状调查,摸清漏损状况及突出问题,制定漏损控制中长期目标,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和时序安排,提出项目清单,明确实施主体,完善运行维护方案,细化保障措施。供水企业要落实落细直接责任,狠抓建设任务落地,积极实施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加强绩效管理,改革经营模式,实施水厂生产和管网营销两个环节的水量分开核算,取消“包费制”供水,坚决杜绝“人情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漏损控制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考核。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供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冻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备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3.《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

(一)强化责任落实。

督促城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主体责任,进一步理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降低对供水管网稳定运行的影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供水管网现状调查,摸清漏损状况及突出问题,制定漏损控制中长期目标,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和时序安排,提出项目清单,明确实施主体,完善运行维护方案,细化保障措施。供水企业要落实落细直接责任,狠抓建设任务落地,积极实施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加强绩效管理,改革经营模式,实施水厂生产和管网营销两个环节的水量分开核算,取消“包费制”供水,坚决杜绝“人情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漏损控制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考核。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