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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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