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按到温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3. 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四)城乡节水降损

12.推进供水管网改造,持续降低管网漏损率。统筹架空线入地、道路整治等计划,完成400公里(含90公里大口径)老旧供水管线改造目标任务。加强供水企业全面接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政策研究;继续推进二次供水监管点建设,为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4.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目标

2020年,形成节水系统化框架体系,节水效率和效益显著。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8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2022年,形成节水精细化管理体系,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0.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升。

2035年,形成节水智慧化治理体系,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形成健全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8亿立方米以内。

5.《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沪水务﹝2019﹞1408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6.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八)加强制度保障

1.加强计量监测及用水统计

严格落实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名录库建设、组织填报、质量控制、催报漏报机制,覆盖全市非农取水量的99%。通过随报随审、指标交叉验证等方式,完善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总量与强度指标统计体系,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分区地区生产总值、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率等数据和指标的跨部门应用。推进水表智能化工作,全市非居民智能表覆盖率52.51%(其中市区覆盖率87.31%,郊区覆盖率16.18%);全市居民智能表覆盖率30.11%(其中市区覆盖率34.00%,郊区覆盖率20.97%)。

7.《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供水行业智能水表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60号

一、现状背景

2016年,在全市“三表集抄”试点工作中,城投水务集团率先推广使用智能远传水表,当年安装了10万个并逐年递增,各区供水企业也逐步推进。截至2021年底,全市用于贸易计量的在装水表约94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62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322万只),全市在装智能水表共20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16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42万只),约占21.6%。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二、推进目标

按照“非居一步到位、居民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兼顾部分水表难以更换的客观实际,分阶段推进本市智能水表工作。

(一)新增用户水表

2022年起,新装水表原则上统一安装智能水表。

(二)非居民用户水表

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本市非居民用户智能水表全覆盖。

8.《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加快开展跨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明确各区域取自不同河湖及调水工程的地表水可用水量。加快明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各地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合理配置本地区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按到温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3. 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四)城乡节水降损

12.推进供水管网改造,持续降低管网漏损率。统筹架空线入地、道路整治等计划,完成400公里(含90公里大口径)老旧供水管线改造目标任务。加强供水企业全面接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政策研究;继续推进二次供水监管点建设,为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4.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目标

2020年,形成节水系统化框架体系,节水效率和效益显著。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8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2022年,形成节水精细化管理体系,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0.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升。

2035年,形成节水智慧化治理体系,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形成健全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8亿立方米以内。

5.《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沪水务﹝2019﹞1408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6.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八)加强制度保障

1.加强计量监测及用水统计

严格落实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名录库建设、组织填报、质量控制、催报漏报机制,覆盖全市非农取水量的99%。通过随报随审、指标交叉验证等方式,完善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总量与强度指标统计体系,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分区地区生产总值、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率等数据和指标的跨部门应用。推进水表智能化工作,全市非居民智能表覆盖率52.51%(其中市区覆盖率87.31%,郊区覆盖率16.18%);全市居民智能表覆盖率30.11%(其中市区覆盖率34.00%,郊区覆盖率20.97%)。

7.《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供水行业智能水表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60号

一、现状背景

2016年,在全市“三表集抄”试点工作中,城投水务集团率先推广使用智能远传水表,当年安装了10万个并逐年递增,各区供水企业也逐步推进。截至2021年底,全市用于贸易计量的在装水表约94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62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322万只),全市在装智能水表共20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16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42万只),约占21.6%。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二、推进目标

按照“非居一步到位、居民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兼顾部分水表难以更换的客观实际,分阶段推进本市智能水表工作。

(一)新增用户水表

2022年起,新装水表原则上统一安装智能水表。

(二)非居民用户水表

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本市非居民用户智能水表全覆盖。

8.《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加快开展跨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明确各区域取自不同河湖及调水工程的地表水可用水量。加快明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各地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合理配置本地区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供水的可持续供应及使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按到温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3. 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四)城乡节水降损

12.推进供水管网改造,持续降低管网漏损率。统筹架空线入地、道路整治等计划,完成400公里(含90公里大口径)老旧供水管线改造目标任务。加强供水企业全面接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政策研究;继续推进二次供水监管点建设,为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4.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目标

2020年,形成节水系统化框架体系,节水效率和效益显著。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8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2022年,形成节水精细化管理体系,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0.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升。

2035年,形成节水智慧化治理体系,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形成健全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8亿立方米以内。

5.《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沪水务﹝2019﹞1408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6.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八)加强制度保障

1.加强计量监测及用水统计

严格落实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名录库建设、组织填报、质量控制、催报漏报机制,覆盖全市非农取水量的99%。通过随报随审、指标交叉验证等方式,完善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总量与强度指标统计体系,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分区地区生产总值、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率等数据和指标的跨部门应用。推进水表智能化工作,全市非居民智能表覆盖率52.51%(其中市区覆盖率87.31%,郊区覆盖率16.18%);全市居民智能表覆盖率30.11%(其中市区覆盖率34.00%,郊区覆盖率20.97%)。

7.《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供水行业智能水表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60号

一、现状背景

2016年,在全市“三表集抄”试点工作中,城投水务集团率先推广使用智能远传水表,当年安装了10万个并逐年递增,各区供水企业也逐步推进。截至2021年底,全市用于贸易计量的在装水表约94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62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322万只),全市在装智能水表共20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16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42万只),约占21.6%。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二、推进目标

按照“非居一步到位、居民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兼顾部分水表难以更换的客观实际,分阶段推进本市智能水表工作。

(一)新增用户水表

2022年起,新装水表原则上统一安装智能水表。

(二)非居民用户水表

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本市非居民用户智能水表全覆盖。

8.《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加快开展跨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明确各区域取自不同河湖及调水工程的地表水可用水量。加快明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各地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合理配置本地区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