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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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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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