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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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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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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