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九条  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条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受益所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九条  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条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受益所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体(以下统称备案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公司;......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指导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建设,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及时将归集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备案主体及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接收、保存、处理受益所有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督促备案主体准确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九条  备案主体在设立登记时,应当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无法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可以现场办理,并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条  备案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承诺免报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时,应当填报下列信息:

  (一)姓名;

  (二)性别;

  (三)国籍;

  (四)出生日期;

  (五)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六)联系方式;

  (七)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八)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