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2.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视情将市网安协调小组转为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同时,根据情况需要,设置联络和处置等专业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1.2 发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市网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接报后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同时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3.3 重大、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市网安办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事发地区县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及单位联动实施先期处置。一旦事态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将市网安协调小组转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网络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2.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视情将市网安协调小组转为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同时,根据情况需要,设置联络和处置等专业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1.2 发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市网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接报后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同时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3.3 重大、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市网安办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事发地区县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及单位联动实施先期处置。一旦事态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将市网安协调小组转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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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2. 《上海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重大、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视情将市网安协调小组转为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同时,根据情况需要,设置联络和处置等专业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5.1.2 发生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市网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必须在接报后在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同时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5.3.3 重大、特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市网安办会同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事发地区县政府和相关专业机构及单位联动实施先期处置。一旦事态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将市网安协调小组转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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