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7〕202号)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一)通知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由其对恶意IP地址(或宽带接入账号)、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邮件账号或恶意手机号码等,采取停止服务或屏蔽等措施。
(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其清除本单位网络、系统或网站中存在的可能传播扩散的恶意程序。
(三)通知存在漏洞、后门或已经被非法入侵、控制、篡改的网络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由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及党政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网信部门。
(四)其他可以消除、制止或控制网络安全威胁的技术措施。
电信主管部门的处置通知应当通过书面或可验证来源的电子方式等形式送达相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后补书面通知。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网络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7〕202号)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一)通知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由其对恶意IP地址(或宽带接入账号)、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邮件账号或恶意手机号码等,采取停止服务或屏蔽等措施。
(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其清除本单位网络、系统或网站中存在的可能传播扩散的恶意程序。
(三)通知存在漏洞、后门或已经被非法入侵、控制、篡改的网络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由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及党政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网信部门。
(四)其他可以消除、制止或控制网络安全威胁的技术措施。
电信主管部门的处置通知应当通过书面或可验证来源的电子方式等形式送达相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后补书面通知。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网络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7〕202号)
第八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专业机构的认定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查后,可以对网络安全威胁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一)通知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由其对恶意IP地址(或宽带接入账号)、恶意域名、恶意URL、恶意电子邮件账号或恶意手机号码等,采取停止服务或屏蔽等措施。
(二)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由其清除本单位网络、系统或网站中存在的可能传播扩散的恶意程序。
(三)通知存在漏洞、后门或已经被非法入侵、控制、篡改的网络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由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及党政机关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和网信部门。
(四)其他可以消除、制止或控制网络安全威胁的技术措施。
电信主管部门的处置通知应当通过书面或可验证来源的电子方式等形式送达相关单位,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通知,后补书面通知。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