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2.《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通信管发〔2023〕42号)

  (二)基本原则

  强化战略定位。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属性,推进各类场所空间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支撑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加强统筹协调。统筹电信基础设施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 行业内与行业间等协调发展,按照“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推进“双千兆”网络集约高效建设。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优化建设模式,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加强竞争合规建设,努力实现竞合发展。

  坚持精准施策。准确把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着力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2.《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通信管发〔2023〕42号)

  (二)基本原则

  强化战略定位。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属性,推进各类场所空间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支撑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加强统筹协调。统筹电信基础设施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 行业内与行业间等协调发展,按照“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推进“双千兆”网络集约高效建设。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优化建设模式,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加强竞争合规建设,努力实现竞合发展。

  坚持精准施策。准确把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着力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和高效数字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2.《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通信管发〔2023〕42号)

  (二)基本原则

  强化战略定位。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属性,推进各类场所空间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支撑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加强统筹协调。统筹电信基础设施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 行业内与行业间等协调发展,按照“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推进“双千兆”网络集约高效建设。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优化建设模式,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加强竞争合规建设,努力实现竞合发展。

  坚持精准施策。准确把握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新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精准施策、靶向发力,着力解决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