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处理概况

1.《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丰水地区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资源型缺水地区实施以需定供、分质用水,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厂网布局和建设,在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标准,通过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七)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补齐“毛细血管”。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水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实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企业用水效率提升。

(十)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十一)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在长三角地区遴选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十二)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聚焦重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在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

2.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市绿化市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3.《上海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各郊区系统分析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现状及未来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公园、湿地、垃圾焚烧厂、电厂等拓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范围和途径,城镇污水厂周边企业应优先考虑再生水利用。结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前提,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造。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节水,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开展水质监测评价,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内部废水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园区实施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利用等,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园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推动高耗水行业以及汽车、半导体、精细化工等重点用水企业,依托合同节水建立智慧用水管理平台。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鼓励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化工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措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或市政杂用。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统筹推进工业园区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探索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推动园区企业间梯级利用。推广工业污水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火电、石化、钢铁、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加强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20家,节水型企业50家。

4.《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废水处理概况

1.《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丰水地区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资源型缺水地区实施以需定供、分质用水,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厂网布局和建设,在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标准,通过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七)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补齐“毛细血管”。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水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实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企业用水效率提升。

(十)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十一)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在长三角地区遴选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十二)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聚焦重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在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

2.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市绿化市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3.《上海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各郊区系统分析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现状及未来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公园、湿地、垃圾焚烧厂、电厂等拓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范围和途径,城镇污水厂周边企业应优先考虑再生水利用。结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前提,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造。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节水,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开展水质监测评价,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内部废水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园区实施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利用等,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园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推动高耗水行业以及汽车、半导体、精细化工等重点用水企业,依托合同节水建立智慧用水管理平台。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鼓励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化工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措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或市政杂用。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统筹推进工业园区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探索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推动园区企业间梯级利用。推广工业污水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火电、石化、钢铁、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加强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20家,节水型企业50家。

4.《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废水处理概况

1.《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丰水地区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资源型缺水地区实施以需定供、分质用水,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厂网布局和建设,在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标准,通过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七)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补齐“毛细血管”。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水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实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企业用水效率提升。

(十)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十一)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在长三角地区遴选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十二)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聚焦重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在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

2.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条 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源头减排、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雨水和污水的源头减排、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雨水和污水源头减排、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水务、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安全、合理处理处置。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资源化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市绿化市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物,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3.《上海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各郊区系统分析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现状及未来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因地制宜规划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公园、湿地、垃圾焚烧厂、电厂等拓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范围和途径,城镇污水厂周边企业应优先考虑再生水利用。结合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前提,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造。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工业节水,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开展水质监测评价,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内部废水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园区实施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利用等,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园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推动高耗水行业以及汽车、半导体、精细化工等重点用水企业,依托合同节水建立智慧用水管理平台。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鼓励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化工园区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措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或市政杂用。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统筹推进工业园区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探索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推动园区企业间梯级利用。推广工业污水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火电、石化、钢铁、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加强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20家,节水型企业50家。

4.《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