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部分节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 文号:沪发改投〔2021〕114号)

沪发改投〔2021〕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效率,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经报市领导同意,现将开展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部分节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中的部分节点工程(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除外),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试点范围为:

1、过苏州河通道,跨线桥和下穿地道(长度不超过1千米),快速路立交、出入口,高速公路立交、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等。

2、公交枢纽、公交车停车保养场、内河航道监督站、服务区等点状设施;

3、雨污水泵站、水闸、污水处理厂(不含输送管道)等点状设施。

二、审批流程

1、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收费控制在基准价范围内,按市场服务价格确定。基准价取费基数暂按投资估算中列明的建安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等测算,以批复概算为准。设计费基准价取费标准参照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勘察费基准价取费标准按项目分类计取,道路项目采用建安工程费的0.5-1.1%,公共交通、航道项目采用建安工程费的0.5%,水务项目采用建安工程费的0.5-0.8%。

2、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综合征询意见、规划土地意见书,开展方案设计。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道路项目、污水处理厂项目按照相关编制指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公交枢纽和公交车停保场、航道监督站和服务区等项目参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见沪发改投〔2018〕271号)。

3、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建设方案。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案相应调整设计文件及概算。

4、项目审批部门按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决策程序。

5、项目决策程序完成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机构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或转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1)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的综合征询意见;

2)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

3)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节能审查意见的除外);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项目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

三、其他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和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按政府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投资道路节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

      2、《政府投资污水处理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

      3、《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沪发改投〔2018〕271号文印发)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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