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机制及投诉程序的透明度

  1.《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投诉机制及投诉程序的透明度

  1.《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投诉机制及投诉程序的透明度

  1.《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日内未答复的,可以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九条 申诉人应当向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设立申诉受理机构的,申诉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用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其未在15日内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收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距提起申诉时超过二年的;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

  (三)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名称、地址;

  (三)申诉要求、理由、事实根据;

  (四)申诉日期。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机构在接到用户申诉时,应当询问用户是否就申诉事项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过投诉,电信业务经营者是否给予处理或答复。

  对于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者处理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用户先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诉。

  对于咨询有关电信政策的用户申诉,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答。

  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