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1.《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

本文件根据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每一年度供水可靠率(WSRI )指标评价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惩罚(见下表 1)

2.《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四) 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5.《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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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

本文件根据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每一年度供水可靠率(WSRI )指标评价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惩罚(见下表 1)

2.《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四) 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5.《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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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供水可靠性管制计划(试行)》

本文件根据本市公共供水企业每一年度供水可靠率(WSRI )指标评价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惩罚(见下表 1)

2.《城市供水条例》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3.《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

(四) 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通知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5.《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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