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五条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 64号公告) 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 6 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预约定价安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五条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 64号公告) 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 6 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预约定价安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二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五条 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

  第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 64号公告) 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 6 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