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第一款: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定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第一款: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定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第八条第一款: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定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定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