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求外国判决公证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第1条第2款 公文书……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比如法院发出的传票、判决、裁定、各类通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 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一)依据本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三)判决、裁定是通过欺诈方式取得;(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已经承认第三国法院对同一纠纷作出的判决、裁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