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9日 文号:沪价费〔2007〕13号)

沪价费(2007)013号

 市绿化局:
    你局《关于报送<上海市绿化补建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沪绿[2007]243号)收悉。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绿地补偿费更名为绿化补建费。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建费。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在所占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市政项目需占用公共绿地的,按沪建交联[2007]171号文实行。
    三、绿化补建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绿地易地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七类地区的划分详见附件3。
    四、市绿化管理部门执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建费,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执收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绿化补建费。
    绿地易地补偿费由市绿化管理部门执收。
    五、申请人凭已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缴费凭证到市、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缴费凭证原件由绿化行政管理部门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与行政许可文书一并归档。
    六、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管理。绿地易地补偿费和市审批项目收取的绿化补建费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区审批项目收取的绿化补建费上缴区级财政专户,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七、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接本文后,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变更手续。
    九、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绿化补建费收费标准
    2: 绿地易地补偿费收费标准
    3: 绿化补建费、绿地易地补偿费七类地区的划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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