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5年12月17日 )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相关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结合我委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何种咨询评估事项?
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节能报告;(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发展改革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进入名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三)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四)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
四、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委托开展咨询评估?
除涉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对评估单位名录中的单位分专业排队,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于具备多评合一条件的项目,在委托评估函中将委托评估事项、评估费用一并明确。
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上述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
五、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机制,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单位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
评估单位可以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专家评审会后,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材料,时限为3个工作日。评估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期间,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市发改委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六、对于评估单位加强专家管理有什么要求?
评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评估单位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专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评估单位应当如实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记录。
七、市发展改革委如何开展对评估单位的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6个月;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不得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经查评估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二)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三)未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擅自拒绝评估任务;(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五)经核查已不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相应条件;(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影响评估公正性;(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工作规范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