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7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5〕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6日

 

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5〕13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节能报告;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名录内的单位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进入名录的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备所申请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具有近3年所申请专业的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

  (四)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五条  除涉密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名录内的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

  (三)向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四)评估单位接受委托任务,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单位如果提出回避申请,应提交书面说明,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后,轮空本次,并排到下一顺位。

  对涉密项目的投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第六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

  第七条  评估单位应当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后,经核符合委托咨询评估条件、需要开展委托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评估函。委托评估函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

  对于具备多评合一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评估函中将委托评估事项、评估费用一并明确。

  第九条  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按附表一、二为基准和工程复杂程度系数为测算标准。咨询评估费用的取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对节能报告等咨询评估费用计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评估单位应当在收到委托评估函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审会、现场踏勘、专家评审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十一条  经评估单位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委托评估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组织专家评审后,评估单位可根据专家意见要求,在专家评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评估单位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评估单位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受托的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如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如在评估中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书面通知及补正材料应当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单位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机制,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专家遴选并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专家参与咨询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评估单位应督促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认真履行职责,支持和引导专家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评估单位应当如实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评估单位及其专家应严格控制咨询评估有关情况知悉范围,不得泄漏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十九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评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评估业务和市场化业务的隔离机制,不得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加强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人员特别是外聘专家的廉洁管理。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人员不得违规与项目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直接联系,不得违规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或参与影响咨询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估单位及其专家不得擅自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方式对外发表与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及其涉及的数据资料、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保证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暂停其承接委托咨询评估任务6个月;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评估单位,不得参与下一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单位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根据第二十六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三)未与市发展改革委沟通一致,擅自拒绝评估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单位相应条件;

  (六)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影响评估公正性;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工作规范的行为。

  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节能审查相关管理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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