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年06月08日 )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1、申请节能验收节点和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等,并根据需要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能耗监测系统接入情况等可证明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2、节能验收单位和职责

  根据“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节能验收方式和内容

  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

  (2)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

  (3)关口计量器具信息;

  (4)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5)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节能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1)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3)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4)未提供关口计量器具信息的;

  (5)项目未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6)项目未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事后监管

  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抽查,重点核查用能规模、能效水平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考虑

  本办法总体延续《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5号)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低碳管理最新要求及实际操作情况做了以下完善:

  1、考虑到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名称和职责变化,对办法中涉及到监管、执法相关的责任主体和表述进行适应性调整。

  2、进一步强化项目事后监管,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节能验收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关口计量器具信息调查表》,对于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将项目能耗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系统;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要求项目能耗接入上海市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3、进一步规范节能验收结果出具形式,明确由节能审查部门出具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

  4、明确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的,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