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2023年02月22日 )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特制定《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创新型企业总部在支持标准上具体有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具有较强创新性。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二是具有较强成长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能力,以及高成长发展能力。三是具有较强贡献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高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四是具有较强功能性。开展跨地区经营,并对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实际控制权。
二、认定标准
一是综合条件。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是领域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未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新业态新模式预留空间。
三是研发投入。按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进行分类,其中,研发费用方面,一种是按比例,工业企业的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10%以上,另一种是按总量,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千万元;研发人数方面,一种是按比例,工业企业的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在10%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在20%以上,另一种是按总量,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四是知识产权。在沪拥有主要产业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是技术实力。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是特殊情况。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相关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给予开办费资助、房租资助和经营奖励3类支持(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一是开办费资助: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一定的开办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房租资助:对符合上述开办支持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一定标准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同等标准给予资助。
三是经营奖励: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分别择优给予一定的经营奖励(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四、认定和奖励程序
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认定和奖励具体经各区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各区政府转报市战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组织评估,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获得认定的企业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其中,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参照临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安排)
五、其他奖励和便利化措施
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在产业化重大项目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人才引进、研发用物品进口、创新产品采购、成果转化、注册登记等方面享受支持与便利。
一是支持纳入应届生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相关人才纳入住房重点保障范围。
二是支持纳入科创职业清单。享受相关出入境和海关便利化政策。
三是支持符合相关标准的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
四是支持相关产品纳入我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
五是支持申报生物医药产品创新通道,相关部门加大服务指导力度。
六是支持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并为该企业提供长三角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七是在企业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