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现将《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自主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行业领军总部型企业。
第三条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与认定
第四条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强度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第六条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及企业基本信息;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第三章 支持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新能力提升发展,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积极参与国家科技创新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关键技术成果加快转移转化,组织关键技术成果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进行集中推介。
第九条 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支持按程序申报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
第十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相关产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设立相关基金并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总部出台专门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与高校设立各类创新联合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各类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二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
第四章 服务与便利
第十三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将该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重点保障范围,并对该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实施差异化购房政策。
第十四条 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其纳入科创职业清单;对于企业聘雇并担保的外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签发长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三年后,经企业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及其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及张江科学城入境特殊物品试点单位“白名单”,享受相关便利化支持。
第十五条 对符合市重大工程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产业化项目,研究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
第十六条 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研究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纳入国家重点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关创新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申报创新,对于纳入创新通道的产品,相关部门依职责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大服务指导力度。
第十八条 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交易场所和区域转化中心,为创新型企业总部提供创新资源协同、需求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支持对企业在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并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进行动态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市战新办会议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区主管部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区、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