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本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30日 文号:沪发改价调〔2025〕20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等)、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详见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详见附件2)等文件要求,现就健全本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市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现行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工作。

  各市级部门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建立涵盖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收费项目的综合性目录清单,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现每个部门涉企收费一张目录清单全覆盖。目录清单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3和附件4。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国家对口部门统一部署推进建立本级综合性目录清单。

  各市级部门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本部门综合性目录清单,并将目录清单发布网址和目录清单电子版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工作邮箱。

  二、建立区级综合性目录清单制度

  各区要在对本区域涉企收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参照市级层面做法,分部门建立综合性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具体格式及填报要求同上。

  区级综合性目录清单要在2025年12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三、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各区、各市级部门要根据收费政策出台、清理规范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更新综合性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每年要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开展一次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调整目录清单。

  四、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各区、各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定发布工作,切实履行目录清单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确保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严格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各项重点任务。

  各市级部门要在2025年7月15日前,通过工作邮箱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报送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目录清单建立情况;各区要在2025年12月15日前,通过工作邮箱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报送本区综合性目录清单建立情况及目录清单电子版。每年12月底前,各区、各市级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报送贯彻落实国办函〔2025〕30号文件重点任务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将依托本市减轻企业负担相关工作机制,对国办函〔2025〕30号文件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国家四部委报告。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

  3.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4.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编制说明。

  联系电话:23113932、23113962

  工作邮箱:fgwjtc@fgw.shanghai.gov.cn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