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09〕19号)
沪发改价管(2009)019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适当调整全国电价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要求,现将本市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关系。2008年8月本市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0分钱。
三、上海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0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本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每千瓦时含华东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五、上海市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60分钱。
六、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本市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50分钱,现行上网电价高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下调。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07元。
有关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
(一)调整农业生产(试行)用电两部制电价结构。基本电费最大需量从每月每千瓦33元提高至39元,变压器容量从每月每千伏安22元提高至26元。
(二)拉大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35千伏以下相邻电压等级电压差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03元左右。
(三)一般照明、非普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
电价水平提高和电价结构调整后,各类用户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九、各电力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委。
附件:
一、上海市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二、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1、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2、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3、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户;4、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三、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5、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6、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7、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户;8、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