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路养护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 2020.01.07 )

沪交财〔2019〕1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非收费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养护工程”)全过程管理,优化本市公路养护工程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市场秩序和政府监管流程,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定义和分类

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公路修复养护、预防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其中修复养护分为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小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专项零星维修,修补其轻微损坏的作业;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如整体面层修复、桥梁局部加固、附属设施完善等)进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参照公路中修工程管理。应急养护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管理

本市公路养护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且已经落实相关资金来源后,方可组织开展招标活动。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全面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合理编制并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并按相关预算制度执行。

公路养护工程概预算,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并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上海市公路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结合最新市场信息价格进行概预算编制。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招标全流程电子化

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时,大修工程参照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开展招标工作;其余养护工程在政府采购平台开展招标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推进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取消养护工程现场投标报名环节,所有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均可免费在线下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采用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文件可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网站下载。

四、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各环节管理

(一)关于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各类费用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外,均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招标。

(二)关于资格预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不使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开展资格审查。

(三)关于投标保证金。公路养护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限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通过电子平台线上提交银行保函证明材料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退还。

(四)关于投标截止时间。公路养护工程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对于无需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的,一般为二十日。

(五)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可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不足十五日的按十五日顺延,并以电子化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关于开标时间。公路养护工程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七)关于评标办法。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开展评标。其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应综合评价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技术方案、工期、报价等因素。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设计勘察、监理等费用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一般为10%,最多不得超过30%。

(八)关于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公路养护工程评标时,对于投标文件中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错误,投标人不得进行修正;对于非实质性错误,如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修正或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或说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或不按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九)关于投标异常低价。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综合单价分析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该投标标书作无效投标处理。

(十)关于中标公示时间。公路养护工程评标完成后,大修项目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分别进行公示。其他养护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直接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一般为三日,但不得少于三日。

(十一)关于中标公示内容。公路养护工程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工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在公示中标人的同时,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评分及排名;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原因。

五、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管理

(一)关于评标委员会。公路养护工程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相关招标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评标专家。公路养护工程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是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此外,评标专家不得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关于招标人代表。公路养护工程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熟悉招标业务,做到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待采购活动中的每一个当事人应公正公平,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非正式接触。

六、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

(一)关于合同签订及时间要求。中标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十日内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鼓励以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关于合同分包与转包。招标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投标人应当在投标环节披露分包意向,并在投标文件中涵盖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业绩等情况。

如在合同签订后决定分包的,需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进行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分包无效。

养护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合同价格调整。养护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

(四)关于合同变更。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需要进行变更的(包括工程量变化、增加附加工程等),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并研究决定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确定需要变更的,需严格履行变更程序。除因工程内容、规模及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和超过批准概(估)算的重大变更外,其他变更程序应自投标人提交申请起十五日内完成。对不涉及新增单价的,按照原投标报价进行测算审核;对涉及新增单价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测算审核。

涉及工程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开展完成变更具体流程。

公路养护工程变更内容,原则上由原中标人实施。变更内容涉及经费增加超过合同价30%或1000万元时,应对新增内容重新进行招投标。若因变更内容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且安全风险大,经原项目评审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评审认为须由原中标人承担的,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委托原中标人继续实施。

上述变更涉及新增招投标或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公开新招标结果及补充合同信息。

七、进一步优化工程前期审批管理

(一)关于施工许可证。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大修工程参照建设工程管理,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养护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交通组织方案审查。公路养护工程进场施工前,应办理好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针对中修养护工程,招标人应在项目方案(含具体、可行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基础上,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获得同意。中标人在项目开工前可根据招标人的意见征询结果以及具体交通组织方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两天内予以批准,并出具《占、掘路交通安全意见书》。

此外,招标人应督促中标人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要求实施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开工准备。关于公路养护工程中标人在办理完成上述行政许可手续并做好项目开工准备工作(如施工组织设计备案、现场施工作业环境建设等)基础上,书面告知招标人后即可开工。

八、完善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

招标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成施工的部分内容开展质量评定。评定合格的,应及时记入工作量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评定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中标人予以整改,整改通过后记入工作量并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但招标人不得在每次请款前,额外增加不必要的各类检查,并以检查结果与中标人的请款挂钩。

九、进一步明确工程验收程序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一阶段竣工验收。其中,大修工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它工程由招标人组织竣工验收。

(一)大修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的三天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应在验收会议结束后五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若需进行整改的,则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中标人应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五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二)其它养护工程。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的三天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于通过验收的,应在验收会议结束后两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若需进行整改的,则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中标人应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招标人,招标人审核同意后,两天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招标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十、进一步优化合同支付管理

(一)关于合同预付款。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支付项目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30%。

(二)关于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工程实际开展情况及时支付,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的各类例行检查工作不与中标人的请款挂钩。

(三)关于质量保证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后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满后支付,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除此以外,公路养护工程不再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履约保证金。

(四)关于支付流程。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支付时,中标人应当在完成相关工程量申报审核确认、并准备其它必要的请款资料后及时开具发票。招标人从收到发票到完成请款支付,原则上时间应不超过十五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中,凡涉及财政资金支付的,财政部门自收到符合支付条件的请款申请和资料之日起七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完成支付。

十一、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

(一)关于招标意向计划公开。公路养护工程应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政府采购平台网站、建设工程交易平台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招标意向计划,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三十日通过相关招标平台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若招标意向计划调整的,也应提前三十日公示。招标意向计划的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工程总投资及建安费、工程预计招标时间等。

(二)关于结果公开。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结果信息和合同履行情况,应由招标人统一汇总后,在每年五月初和十二月底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十二、进一步优化异议及投诉处理程序

(一)关于异议和投诉管理部门。本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所发生的投诉处理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由市住建委牵头进行答复和处理,招标人以及代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公路养护中、小修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由市交通委牵头进行答复和处理,招标人以及代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招投标过程中,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招投标异议的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

(三)关于招投标投诉的处理。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招标平台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网上投诉。

(四)时限与程序要求。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十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建设委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