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二(二)4.加强技术转移运营机构建设,提高转化效能。科研事业单位应支持培育高价值专利、转化高质量成果,统筹建立和健全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可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按照规定落实专项资金,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人员奖励部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鼓励单位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市场化运营机制。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支持科研事业单位自主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时可予以适当倾斜;对引进的高层次技术转移服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的通知》全文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2.《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顺应人工智能快速迭代的特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分级治理和沙盒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拓展人工智能发展空间。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全文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三(一)通过引进新建、培育升级等方式,甄选全球资源,“一体一策”予以支持,吸引国内外一流优质孵化器在上海发展壮大。对照发展目标,强化梯次培育,分为“高质量”和“高质量培育”两类,逐个形成“领域聚焦、路径凝练”的建设方案;通过联合评估后对外发布,纳入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总体布局,加快推进。
1.《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十)打造全链条孵化载体。围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业孵化链条,依托高校优势学科构建科技型创新创业生态。引导众创空间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创业导师、天使投资、活动对接等服务。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全孵化链条的中坚作用,提升专业化孵化功能,提供多元增值服务,开展精准孵化。鼓励有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技术中试基地、专业园等加速器。
2.《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二(五)15.优化大学科技园运营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投入资金、土地、技术、管理等多种模式,参与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营。优化大学科技园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功能性公司的性质,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管理团队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评价、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培育技术转移、创业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3.《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载体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全年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进入“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库”,在线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交书面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市科委每年适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
第十四条 公示与确认。市科委负责公示拟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载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正式纳入载体培育体系,并公布名单。
1.《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四(二)强化财政资金保障
市、区联动设立高质量孵化器培育专项经费,分阶段给予事前启动建设、年度运营补贴、里程碑绩效评价后奖励等经费支持。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建设经费以区级支持为主,运营和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协同保障发展需求
3.《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资金支持)高质量孵化器建设财政资助资金,包括启动建设经费、年度运营补贴、绩效评价后奖励等。
(一)资金支持内容
启动建设经费包括:孵化空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支持经费;
年度运营补贴包括: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孵化人才(团队)建设、举办资源对接活动等支持经费;
绩效评价后奖励包括:建设期满后,对超额完成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
1.《上海市高质量孵化器培育实施方案》二(一)2.探索未来产业孵化新范式。支持国家实验室、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等战略科技力量配建高质量孵化器,带动更多未来产业重点方向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成果转化应用。鼓励高质量孵化器围绕新兴、前沿领域,深化与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合作,强化底层技术、颠覆性技术等的突破;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和融合创新,构建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培育未来产业,抢占发展新高地。
1.《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适时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各地方省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申报初审工作,择优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
第十五条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2.《关于推进张江高新区改革创新发展 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五(二)市级层面聚焦张江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在资源供给、规划布局、项目落地、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改革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园区优先落地市级重大项目。各相关区构建支持园区改革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优化调整张江专项资金支持结构,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园区产业配套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