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全文
2.《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附件《基础研究合同(模板)》
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开发合同》(模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3.《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2.《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全文
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
本市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集成先进技术和优质资源,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依法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规章制度,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予以明确。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二)3.建立科技成果全周期管理制度,健全机制保障。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形成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相融合的统筹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健全科研人员离岗或在岗创业实施细则。
5.《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三(二)试点单位应结合实际,对照任务事项开展试点,在试点后1年内建立配套管理制度,包括不同赋权方式的工作流程、决策机制, 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尽职免责制度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及转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创业等机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本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2.《上海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中技术合同奖酬金发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单位开展三技活动,应当与相关主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经依法 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取和发放奖酬金。
3.《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二(五)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岗位保障和 职级晋升制度,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和专业服务人员的人才特点, 分类建立岗位考核、职称晋升机制。有条件的高校可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