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
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3.国务院办公厅《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2015年)第十三条中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成果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获取。依托单位应当采用有偿或者无偿方式对于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项目成果实现共享;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中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促进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和项目成果的传播、推广。以论文形式发表成果的,论文作者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及时将论文提交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2014年)全文。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础研究知识库开获取政策实施细则》(2017年)全文。
7.《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共资助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全文。
8.《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2019)第五章“科学数据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