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投稿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的作者应在论文发表时,将同行评议后录用的最终审定稿,存储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知识库,不晚于发表后12个月开放获取。如果出版社允许提前开放获取,应予提前;如果论文是开放出版的,或出版社允许存储最终出版PDF版的,应存储论文出版PDF版,并立即开放获取。
授权我委相关部门制定受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开放获取细则,建立开放获取知识库,按照国际通用规范,支持公众通过网络检索开放获取内容。
3.《中国科学院关于公共资助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实行开放获取的政策声明》
我院研究人员和研究生以我院所属机构名义承担的各类公共资助科研项目,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投稿并在学术期刊上所发表的研究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时把同行评议后录用的最终审定稿存储到所属机构的知识库,并于发表后 12 个月内开放获取。我院鼓励作者把本政策发布之前发表的论文以同样方式通过所属机构的知识库开放获取。授权我院文献情报主管部门制定符合知识产权规则的公共资助项目科研论文开放存储细则。要求我院各个研究所建立机构知识库,保存本机构作者受公共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支持公众通过网络开放获取。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基础研究知识库开获取政策实施细则》三、 内容
1.存储内容
根据“自然科学基金会开放获取政策”,自该政策发布之日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部或部分资助的科研项目投稿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的作者应在论文发表时,将同行评议后录用的最终审定稿,存储到“基础研究知识库”,不晚于发表后12个月开放获取。
2.存储版本
“基础研究知识库”存储的版本包含已发表在学术期刊等的研究论文的:
(1)最终审定稿:即作者投稿后经过同行评议和修改、被最终接受的论文稿。
(2)出版PDF版:如果论文本身是开放出版的,或出版社允许作者把经过出版社版式设计的最终出版PDF版存储到相关知识库的,“基础研究知识库”将存储出版PDF版。
在保护成果贡献者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倡导和鼓励科研人员把公共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形式科技成果存储到“基础研究知识库”供开放获取。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成果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获取。
依托单位应当采用有偿或者无偿方式对于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项目成果实现共享;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促进资助项目论文开放获取和项目成果的传播、推广。
以论文形式发表成果的,论文作者应当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及时将论文提交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
6.《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第四章 论文关联数据汇交与管理
第十六条 院属期刊应逐步建立论文发表前数据汇交机制, 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数据汇交到期刊指定的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统一管理,并适时开放共享。
责任部门应对院属期刊论文关联数据汇交管理与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八条 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完成的学术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并对外提交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数据汇交至所在法人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或中 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第五章 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科学数据应按照分等级、可发现、可访问、可重用的原则,适时向院内外用户开放共享。
分等级: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分级分类,明确各级别/类别数据的开放共享条件。
可发现:每个数据集都应被赋予符合国家标准、唯一且长期不变的标识符,并配有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易于发现和定位。
可访问: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同时,开放共享的数据应公开提供稳定且易于获取的访问地址和访问方式。
可重用:开放共享的数据应明确数据使用的条件和要求,具有对数据生成及处理过程、数据质量等的详细描述信息,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以便可以在不同应用中重复使用或和其他数据融 合后使用。
第二十条 院属法人单位应对其所产生和管理的科学数据,进行必要的分级分类,形成开放共享的清单目录,通过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或授权指定的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进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院属法人单位运行的野外台站产生的科学数据应规范管理并及时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全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单位应建立设施产生数据的规范管理与开放共享机制。
公益科技设施、公共实验设施和专用研究设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应规范管理并及时开放共享。对于用户使用上述设施产生的科学数据,可在确保用户权益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的方式开展科学 数据的收集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中心应对其所汇聚和管理的科学数据进行规范整编,开展科学数据加工与质量控制工作,形成分级分类开放共享的目录清单,建立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技术平台和服务系统,面向全社会提供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7.《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采取网络上传方式,需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