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2.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经信节〔2022〕918号)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强化数据中心、5G基站整体能耗和碳排放管理,能效水平稳步提升,数据中心平均上架率大幅提升。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3,既有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枢纽节点的大型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 PUE)降至1.25以下。完成对不少于5000个机架的数据中心退旧上新或腾换;试点打造近零碳数据中心。
“十五五”期间,数据中心、5G基站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能效水平明显提升。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力争1.25以下,既有数据中心实施改造后,力争能源利用效率(PUE)不高于1.4,全面支撑上海建设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