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要求企业转向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对企业使用节能产品,遵守节能目标提出了相关要求,进行节能宣传培训;并对节能项目予以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财政支持,并采取表彰奖励等相应措施;同时规定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进行日常,并对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罚。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根据《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差别电价实施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企业加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提升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效率,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相应环境标准,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检查,对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开。
为深入推进电力供应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研究形成了《上海电力供应环境可持续性关键绩效指标体系(试行)》,按年统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