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DB31/T 1091-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DB31/T 804-2014)等有关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城市,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利用率。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五条 (节水设备的管理)
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管理、维修和保养,降低流失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按到温水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赶赴现场处理。
3. 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四)城乡节水降损
12.推进供水管网改造,持续降低管网漏损率。统筹架空线入地、道路整治等计划,完成400公里(含90公里大口径)老旧供水管线改造目标任务。加强供水企业全面接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政策研究;继续推进二次供水监管点建设,为行业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撑。(协调部门: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4.《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三、行动目标
到2020年,形成节水系统化框架体系,节水效率和效益显著。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23%和20%,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8以上,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到2022年,形成节水精细化管理体系,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0.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稳步提升。
到2035年,形成节水智慧化治理体系,节水护水惜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形成健全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先进的技术支撑体系。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8亿立方米以内。
5.《上海市用水定额(试行)》沪水务﹝2019﹞1408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农业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的定额指标,用于指导本市农业、工业、服务业、居民生活用水。
6.上海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282号】
(八)加强制度保障
1.加强计量监测及用水统计
严格落实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名录库建设、组织填报、质量控制、催报漏报机制,覆盖全市非农取水量的99%。通过随报随审、指标交叉验证等方式,完善本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用水总量与强度指标统计体系,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分区地区生产总值、重复用水量、重复用水率等数据和指标的跨部门应用。推进水表智能化工作,全市非居民智能表覆盖率52.51%(其中市区覆盖率87.31%,郊区覆盖率16.18%);全市居民智能表覆盖率30.11%(其中市区覆盖率34.00%,郊区覆盖率20.97%)。
7.《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供水行业智能水表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60号
一、现状背景
2016年,在全市“三表集抄”试点工作中,城投水务集团率先推广使用智能远传水表,当年安装了10万个并逐年递增,各区供水企业也逐步推进。截至2021年底,全市用于贸易计量的在装水表约94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62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322万只),全市在装智能水表共204万只(市属供水企业162万只,各区供水企业42万只),约占21.6%。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
二、推进目标
按照“非居一步到位、居民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兼顾部分水表难以更换的客观实际,分阶段推进本市智能水表工作。
(一)新增用户水表
2022年起,新装水表原则上统一安装智能水表。
(二)非居民用户水表
到2022年底前,力争实现本市非居民用户智能水表全覆盖。
8.《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管理。加快开展跨行政区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明确各区域取自不同河湖及调水工程的地表水可用水量。加快明确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的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各地根据本地区可用水量,合理配置本地区生活、农业、工业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坚持先节水后调水,把节水作为受水区的根本出路。
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十八条 (行政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水单位,由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转供水水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五)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按排放的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供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冻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六)实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30%以下用水计划指标。
(七)未按规定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备及节水洗车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未按规定安装节水型便器水箱或者配件的,责令限期更换,并按每套便器水箱或者配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九)供水企业、房屋管理组织在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处理的,按测算的漏水量收取现行水价5倍的加价水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加倍征收加价水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3.《关于加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的通知》
(一)强化责任落实。
督促城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供水管网漏损控制主体责任,进一步理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提高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降低对供水管网稳定运行的影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供水管网现状调查,摸清漏损状况及突出问题,制定漏损控制中长期目标,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和时序安排,提出项目清单,明确实施主体,完善运行维护方案,细化保障措施。供水企业要落实落细直接责任,狠抓建设任务落地,积极实施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加强绩效管理,改革经营模式,实施水厂生产和管网营销两个环节的水量分开核算,取消“包费制”供水,坚决杜绝“人情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行政区域内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将漏损控制目标制定及落实情况纳入有关考核。
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2.《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措施)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约用水措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鼓励单位之间串联使用回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但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第十三条 (节水设施的建设)
用水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水务局或者县(区)计划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负责审核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节水设备的使用)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选用节水型的用水设备(含冷却塔)、器具,安装节水、防溢装置。
拥有50辆以上机动车且集中停放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的节水洗车设备。
新建房屋必须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原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淘汰的,应当逐步更换。
1.《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水务局和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并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水费外,还应当缴纳加价水费。
3.《上海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七条 阶梯水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水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增加用水的阶梯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也可选择执行单一制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为四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四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内(含)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二档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1倍加收水费;第四档为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水费。(30d)
各有关区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用水实际,由有关区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八条(年度定额水量的核定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每年收集用水户下一年度每季度的各项生产、生活用水情况的预测数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一年度各季度定额水量,告知用水户及公共供水企业。
第九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区水务局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30%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3%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30%。
第十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复核与告知)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主动告知用水户,收集超定额用水户的上季度用水数据,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复核情况告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市、区水务局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所有用水户上季度定额执行情况告知公共供水企业。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发送至用水户。
用水户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二)每月定期向市、区水务局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批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每月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前,将情况说明书面报告给市、区水务局。
5.《关于加强本市大用水户节水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一企一策”管理
各大用水户需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要求,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因地制宜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促使大用水户严格按照行业定额标准进行对标整改和提升,促进单位用水单耗稳步下降。各大用水户应做好每月节水数据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市区两级水务主管部门。
1.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2.《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节水惠”贷款业务的通知》
一、业务类型
“节水惠”贷款是指由政银联合设立的一项绿色金融服务,目的是通过为用水企业(单位)、节水项目和节水服务提供便捷优惠的金融支持,切实助企纾困,助力复工复产,并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节水领域。
二、支持领域
“节水惠”支持领域包括节水技术改造、供水(原水)管网(系统)改建和漏损控制、非常规水源利用(雨水、再生水、海水利用等)、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节水“三同时”基础设施建设、合同节水等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市级水效领跑者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节水示范载体。
3.《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超定额加价水费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用水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1.《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在本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3.《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第七条(鼓励和奖励)
本市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科技创新,提高供水水质。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4.《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5.《上海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对标和节水改造,开展水质监测评价,推动工业企业开展内部废水循环利用,有条件的园区实施企业间串联用水、梯级利用等,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园区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推动高耗水行业以及汽车、半导体、精细化工等重点用水企业,依托合同节水建立智慧用水管理平台。
6.《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五条 (管理原则及基金用途)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
本市设立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研制和开发,以及节约用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注:需节约用水促进中心复核确认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若为财政资金,则该选项不适用)(供水管理中心回复:无节水科技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