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本市仲裁机构可以在仲裁规则中明确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则,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
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备制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之中选择仲裁员。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当事人从上述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的,应当填写并提交《提名仲裁员名册外仲裁员申请表》。经主任同意后,该被提名仲裁员方可担任案件的仲裁员。
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须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方可以担任该案件的仲裁员。
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中,有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员名册外人士作为仲裁员。当事人提交名册外人士的基本信息和履历情况后,经该机构主任确认,即作为仲裁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