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影响仲裁程序进展的争议事项,或者需要在最终裁决作出前予以明确的事项,仲裁庭可以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有履行内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中间裁决是否履行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仲裁庭认为必要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根据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部分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六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4.《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六十二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先行作出裁决。该部分裁决是终局的,构成最终裁决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