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2.《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依法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委托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免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实践中,本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商事纠纷化解,不向当事人收费。本市民办非企类的商事调解组织大都不向当事人收费或者收费低于诉讼费。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收费是法院诉讼费的20%,本市其他收费类社会调解组织最高收费标准也不超过诉讼费50%。目前,本市收费类调解组织收费标准已显著低于诉讼费标准。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