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设立专业化商业调解组织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63号)第十八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仲裁机构等设立调解组织,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鼓励在投资、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组织,鼓励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鼓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园区、商业区等设立调解组织或者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化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1.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并逐步扩大名册范围。人民法院通过委派、委托调解,强化司法确认等方式,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公司等的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1.以电子方式提交调解请求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第八条 当事人同意在线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填写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有效联系电话以及接收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并上传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当事人在电子诉讼平台已经提交过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当事人填写或者提交电子化起诉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纸质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