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诉状的电子立案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九条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平台直接填写录入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代理意见等诉讼文书材料。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将线下的诉讼文书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诉讼材料为电子数据,且诉讼平台与存储该电子数据的平台已实现对接的,当事人可以将电子数据直接提交至诉讼平台。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网上立案诉状材料无纸化操作的通知》(沪高法〔2020〕15 号)二、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诉状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予立案;立案、审判、执行部门都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上述诉状材料的纸质版本。
2.初始起诉的电子送达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沪高法〔2022〕202号)第二条 在案件诉前调解、立案、审理、执行、结案等阶段,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体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程序性文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审计、评估、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第三条 电子送达的具体途径包括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上海一网通办政务平台等网站,“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沪高法〔2020〕41号)第三条 企业在本市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企业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后,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负责。
相关司法实践情况:
近三年(2020年-2022年),上海三级法院电子送达案件138.05万件,占送达案件总量的85%。从电子送达渠道来看,通过手机附带短信链接方式有效送达206.71万件,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有效送达44.08万件,通过电子邮件有效送达35.36万件,通过“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上海诉讼服务平台有效送达6.00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