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充分发挥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和约束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法[2019]232号)第一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是指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调配合,统筹督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问题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一)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21〕277号) 一、本意见所称“接访即办”,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收到的执行信访材料,给予即时录入、快速督办、及时反馈、高效化解的信访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