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随机自动分案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18〕79号)第一条 随机自动分案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地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 各法院应对商事案件和民事合同类案件实行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第六条 电脑随机自动确定承办法官后,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承办法官,办理案件交接手续,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6.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审判领域类别和繁简分流安排,随机确定案件承办法官。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审判团队或者速裁审判团队的,可以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长、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记载。
《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20〕26号)7.完善案件分配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随机分案为原则,以指定分案为例外”。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专业化审判团队或小额诉讼、速裁快审等审判团队的,应当合理确定案件类型搭配方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尽可能在不同审判组织之间随机分案,避免一类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组织办理。对于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和合议庭,人员应当定期调整。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因回避或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分案后确需调整审判组织人员的,由院庭长按权限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
相关司法实践情况:
全市法院通过上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随机分案工作。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法院受理后,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内,按照系统内设的随机分案规则,由电脑自动随机分派给承办法官,依据该规则分案的结果不可预测,并且不会受到人为干扰。电脑完成随机分案后,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案件。除因回避、廉政风险、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特殊事由,电脑自动随机分案结果不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