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2.二审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1.向被告送达诉状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2.提交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出具保全裁定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4.出具专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发布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六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计算。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