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竞争领域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多双边竞争规则制定和国际竞争治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广泛建立多双边常态化合作机制。目前,已与美国、欧盟、俄罗斯、英国、日本、韩国、巴西、加拿大、南非等35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59份合作协定或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中韩等9个自贸协定中设置竞争政策章节,与欧美日韩和金砖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并长期保持良好交流,开展执法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贸发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合组织(OECD)、金砖等国际组织竞争会议,对外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1. 在法定期限内不可以在被调查的企业中任职。反垄断执法人员有以下回避制度:一是任职回避。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二是适用利益冲突规则。当面临存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公务员应当回避。
2. 《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企业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提交申报,无需向市场监管总局支付申报费用。
申报人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路径是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主页---服务---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2023年从受理到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间约为25.7天,其中简易案件为17.7天,在主要反垄断司法辖区中效率处在前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二)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三)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
详情可参阅“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搜索“竞课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了“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专题网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决定、附条件批准和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决定以及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和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信息均在反垄断业务相关司局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