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通过建立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监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工作协调机制、政策审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建议书,同时抄送被调查单位。行政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主送单位名称;
(二)被调查单位名称;
(三)违法事实;
(四)被调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处理建议及依据;
(六)被调查单位改正的时限及要求;
(七)反垄断执法机构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理建议应当能够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且具体、明确,可以包括停止实施有关行为、解除有关协议、停止执行有关备忘录、废止或者修改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情况等。
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