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职业闭店人”这波操作翻车了……这个研讨会上,专家喊话:建风险预警大模型!

  以“0元购”接盘多家濒临倒闭健身机构,大肆办卡敛财,后通过雇佣“假法人”企图脱罪卷款跑路……“职业闭店人”的这样一番“套路”操作,让不少上海消费者蒙受损失。

  这是本报曾报道过的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入刑案件。案件背后,暴露出随着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广泛普及,“职业闭店人”在参与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正日益凸显。

  今年,上海市“营商环境26条”明确提出要“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当“职业闭店”从个案违约演变为系统性治理难题,该如何穿透本质,实现“精准追责”?这背后存在哪些现实的难点堵点?又该如何谋求协同治理与源头预防?

  今天,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和上海法治报社联合主办,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虞伟庆金融法治研究院、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承办的“职业闭店人”的规制与治理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举行,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此议题展开碰撞,从源头治理角度提出可行路径。专家呼吁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风险预警模型,打破部门壁垒,让数据动态“跑”起来。

  恶意闭店已出现职业化趋势

  “我们知道,是不会被判刑的”

  “职业闭店现象诞生之初,司法认定并未将其一概划为刑事犯罪行为。”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菊萍表示,该行为最早脱胎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一种善意的商业逻辑和安置策略。

  “比如一些机构因经营能力不足无法稳定经营,于是借助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损失,缓解可能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吴菊萍介绍。

  “这也是我们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一种‘职业闭店人’的运作模式,另一种就是恶意欺诈,涉及民事欺诈或刑事犯罪。”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三支队政委蒋敏表示。

  据介绍,在上海首例进入刑事诉讼的“职业闭店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不仅对消费者隐瞒了工商变更信息,还骗取大量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办理的涉教培机构“职业闭店人”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受让三家机构后,也向消费者隐瞒股东和法人变更的事实。“一方面,他们采取赠卡赠课的方式大肆促销,扩大生源;另一方面,通过拖延支付租金、工资等方式,迫使机构教师离职,制造难以维系经营的假象,共骗取学费100余万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团队负责人江帆介绍。

  “通过办理案件,我们注意到,恶意闭店已经出现职业化模式。”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苹透露,事实上,在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在北京就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之后才转战来了上海。

  “与此前的作案手法不同,他们明知选择濒临关闭的机构有风险,于是调整了策略,专门选择经营状况较好的机构下手。”陈苹告诉记者,通过聊天记录发现,他们在与转课机构老师沟通时,甚至特意提到“我们经营了6个月,对得起转让人,也对得起家长们的合同账户。我们知道,我们是不会被判刑的”。

  部门之间存在壁垒

  资金存管比例设置不符合实际

  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毛玲玲谈到,此类新类型犯罪正是在法律博弈的过程中出现,如果不加以规制,容易出现效仿,从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也容易产生逆向激励,破坏商业生态。

  但如何规制,在基层的确面临不小的阻力。“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是,部门之间还存在一定壁垒,无法实现全链条的预警。”市体育局规划产业处(法规处)副处长俞剑在发言时直指行业监管面临的痛点。

  “体育部门不掌握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市场主体如果变更、变更主体非正常停业,我们得到的信息通常是滞后的。”俞剑指出,同样,这种部门之间的不畅,还存在于行刑衔接机制之间。

  而从预收资金的监管上,也存在预收比例不符合行业实际导致落地难的问题。“2019年《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制定后,曾制定过资金存管比例,预收资金余额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及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应当将100%余额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但在体育领域,预收资金远超这一比例。”

  俞剑指出,现实的问题在于,如果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资金存管,那么对企业而言,薪资支出、租金等现金流就无法保障,因此配合度就会比较低。

  针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实质审查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副处长魏頔则谈到另一个现实问题,即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原先的“受理”与“审核”两个环节合并,统一为“登记”环节,审查期限也从原来的5个工作日压缩到了3个工作日,这本是提升登记效率的一种手段,但反过来也对要在3天内完成相关人员实质审查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即便是在短时间内能落实实质审查,对于企业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与它的偿债能力问题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我们也很难认定。”魏頔谈到,“但在事前预警方面,北京已在预付式消费行业建立起相关联席会议制度,上海也可参考这一制度,明确行业牵头部门,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呼吁数据动态跑起来

  建议建立重点人员预警名单

  针对这些问题,从协同治理的层面,该如何打通部门壁垒,构建全链条预警与治理机制?又该如何兼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对此,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彭辉建议,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码”的形式,依托信用等级给企业分色分类,“通过把12345的投诉数据,以及税务、社保、水电等数据归集起来,给企业‘画像’,并把分类的结果直观展示给消费者,帮助消费者自主筛选。”

  而从护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彭辉也建议,对应建立一套“白名单”制度,“要把企业的监管作为一种红利,或者说是一种赋能,对于守信经营的企业给予更多扶持,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而言,数据汇总起来之后,也可以形成对企业的风险判断,帮助我们更快、更精准地发现风险。”魏頔坦言。

  对此,市教委培管处副处长邓军也表示认同。“可以通过数据建立重点人员的预警名单,对包括失信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涉诉人员,以及短期内频繁变更法人及股东的相关机构强化动态监管,对相关机构加强日常巡检和安保频次,持续关注这些异常主体的动态,提前识别跑路风险。”

  在预警体系建设过程中,彭辉建议,应充分挖掘和利用楼宇管理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基层触角优势。“楼宇和物业人员长期驻守一线,对入驻单位、人员流动及日常运营状况最为熟悉,能够第一时间感知经营异常、安全隐患或风险苗头。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信息直报机制,将物业打造为风险监测的‘前哨’阵地,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

  消费者如何应对?

  与会专家学者从法理上给出答案

  研讨会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与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高菲还从消费者的角度分享了自身的经历。“我自己就很喜欢健身,当时一兆韦德在倒闭前,也曾一度推销终身卡,花上几万块钱就能享受终身的健身服务,这很容易让消费者心动。”

  高菲由此在想,从消费者的视角去看,在打击职业闭店人之外,能否扩大主体范围,同样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陈苹结合司法实践直言,现实中,消费者保护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维权难追偿难,“可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消费者诉请经营者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教授回应道:“从法律上来讲,公司要承担民法典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因其恶意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公司账户中通常没有可供支付的资金,对于公司原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金可可教授指出:“公司法第23条规定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即:公司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未来对于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店铺,在产生转让行为时,作出强制性的转让公示。”上海市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陈漫卿进一步建议,“在转让公示上也要配套要求必须让消费者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上可以附上相关二维码,供消费者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