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七条: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第二十九条:夜班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夜晚工作额外付出的补偿,主要适用于基本生产技能岗位人员。夜班劳动对于劳动者的体力、精力、心理压力等带来较大影响。实践中,部分“四班三运转”岗位人员的月度夜班津贴水平一般占月度应发工资收入的15%至20%。企业可结合职工薪酬收入水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夜班津贴的标准水平。
4.《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第二条关于“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规定: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一)井下津贴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2.井下辅助工:10-20元/工。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二)班中餐补贴:6-10元/工。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三)夜班津贴1.前夜班:6-10元/工;2.后夜班:8-12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