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3.《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4.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第十条(土地出让年限)实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租让总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让总年限原则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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